天津市某科技公司與一家網絡公司簽訂了網站建設合同,約定由其制作網站,但科技公司對網絡公司提交的方案始終不認可。最終科技公司訴至法庭,要求網絡公司退還網站建設費用。近日,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后,一審判令網絡公司退還科技公司網絡建設費用。
本市某科技公司于2008年4月與一家網絡公司簽訂了網站建設合同,合同約定,由該網絡公司按科技公司的標準和要求制作網站,網站建設完成時間為25個工作日。
此外,還約定如網站設計方案3次不符合科技公司要求,網絡公司需退還全部款項。合同簽訂后,科技公司給付網絡公司7000元網站建設費。
直至2009年1月,網絡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了多版網站首頁的小樣,均未得到科技公司的認可。科技公司認為,由于網絡公司所設計的網站方案,不合公司要求被退回已超過3次,且早已過了完成期限,故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退還原告7000元網站建設費并承擔訴訟費用。
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網絡公司承攬建設科技公司的網站,雙方特別約定,需按照科技公司的標準和要求制作,如3次不符,網絡公司應退還全部款項,因此網絡公司應按約定退還所收費用,但考慮到其確實做了一定的前期工作,對此科技公司也予認可,這部分費用,由法院酌定。
最終,南開區法院一審判令網絡公司退還科技公司網站制作費用5850元。(記者周蘇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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